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75号 |
案号 |
(2014)歙执字第00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即:被告姚兆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洪炳利事故损失531414.27元中的40%,即212565.71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应赔偿207565.71元;被告汪来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洪炳利事故损失531414.27元中的40%,计212565.71元,扣除已支付的39000元,应赔偿173565.71元。被告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洪炳利自负事故损失531414.27元中的20%,即106282.85元;驳回原告洪炳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根水、徐国军、歙县交通运输局、歙县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歙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李文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0元,由姚兆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4-05-22 |
发布时间 |
2015-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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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004675897469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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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南山路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