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2240号 |
案号 |
(2015)园执字第04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630552.71元,并偿付至2015年6月28日的欠息189625.38元及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247341元。 三、如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李荣伟、张根妹名下的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村东、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3幢、洛阳市涧西区山东路35号的房产及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154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宋秀辉、郝亚勤、宋开波、杨发勤对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秀辉、郝亚勤、宋开波、杨发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20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41205元,由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宋秀辉、郝亚勤、宋开波、杨发勤、李荣伟、张根妹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30 |
发布时间 |
2016-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秀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7651469097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延伸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