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北宅高山滑雪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4T9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2民终8119号 |
案号 |
(2018)鲁0212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徐立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吴守明人民币共计1582843.60元。青岛北宅高山滑雪场、张勇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吴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预收上诉人吴守明27246元、鉴定费5980元,共计33226元,由吴守明负担11629 元,由徐立仁、青岛北宅高山滑雪场及张勇负担2159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上诉人青岛北宅高山滑雪场及张勇13378元,由上诉人青岛北宅高山滑雪场及张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上诉人吴守明9830元,由吴守明负担 3440元,由徐立仁、青岛北宅高山滑雪场及张勇负担639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时间 |
2018-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