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02********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2民初374号 |
案号 |
(2019)冀1002执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琳支付原告刘梓墨自离婚之日2014年6月13日起至起诉之日2019年2月份共计56个月的抚养费,共计2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琳每月23日前给付原告刘梓墨抚养费500元,自2019年3月份起至原告刘梓墨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时间 |
2019-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