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02********1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02民初374号
案号
(2019)冀1002执4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琳支付原告刘梓墨自离婚之日2014年6月13日起至起诉之日2019年2月份共计56个月的抚养费,共计2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琳每月23日前给付原告刘梓墨抚养费500元,自2019年3月份起至原告刘梓墨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5-16
发布时间
2019-05-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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