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31********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延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2)延法执字第00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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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志军偿还借款1.62万元、被告姜海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张小川偿还借款2万,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利息按原告、被告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刘志军、张小川、姜海相互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二被告于海龙、刘百春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29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2-11-06 |
发布时间 |
2016-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