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31********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延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延法执字第00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志军偿还借款1.62万元、被告姜海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张小川偿还借款2万,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利息按原告、被告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刘志军、张小川、姜海相互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二被告于海龙、刘百春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29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2-11-06
发布时间
2016-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