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1********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11民初336号 |
案号 |
(2017)苏0812执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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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单兆书借款17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账号:80403005100007032)。 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唐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如本判决(裁定)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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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24 |
发布时间 |
2017-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