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北久众拓运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7********10X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792民初1038号 |
案号 |
(2017)川0792执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绵阳北久众拓运业有限公司、王波与原告江苏福佑卡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绵阳北久众拓运业有限公司、王波尚欠付原告江苏福佑卡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运费525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下欠运费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绵阳北久众拓运业有限公司、王波于2017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福佑卡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运费3万元及之前的利息;被告绵阳北久众拓运业有限公司、王波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福佑卡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运费7万元及之前的利息;被告绵阳北久众拓运业有限公司、王波于2017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江苏福佑卡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8万元及之前的利息;被告绵阳北久众拓运业有限公司、王波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江苏福佑卡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运费245100元及之前的利息; 三、若被告绵阳北久众拓运业有限公司、王波任一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的,则原告江苏福佑卡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对余下运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后的利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变更为月利率1%;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4元,由被告绵阳北久众拓运业有限公司、王波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2元,由原告田维兵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时间 |
2017-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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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031454510X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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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绵阳高新区永兴大道1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