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敏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03********1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5民初58886号
案号
(2017)京0105执170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15 年 6月2 7日的借款本本金114939. 87 元、利息 3862.9 元、罚 息 542. 01 元,及前述本金、利息自201 5 年 6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罚 息(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孙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账户管理费 6 0 元、催款函费 2 00 元;三、原告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孙敏丽应付款项对被告孙敏丽名下号牌为黑B0467F的轿车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692 元、公告费 260 元,由被告孙敏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7-07-20
发布时间
2017-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