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宇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4********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5民初18074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23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蓝宇云、陈碧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9,321.29元; 二、被告蓝宇云、陈碧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至2019年2月13日的到期利息人民币728.12元; 三、被告蓝宇云、陈碧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39,321.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98%计算); 四、若被告蓝宇云、陈碧莲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桂BLC395”的车辆与被告蓝宇云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蓝宇云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蓝宇云、陈碧莲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1元,减半收取计400.50 元,由被告蓝宇云、陈碧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时间 |
2019-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