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宇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04********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203民初2744号
案号
(2019)桂0203执1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蓝宇云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偿还截止2017年1月24日的欠款90538.23元(即信用卡透支账款本金64998.24元、利息10656.59元,费用14883.40元;之后的利息、费用按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至实际清偿债务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蓝宇云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4527.00元; 案件受理费217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2527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向本院预交2177元),由被告蓝宇云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时间
2019-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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