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宇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4********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03民初2744号 |
案号 |
(2019)桂0203执1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蓝宇云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偿还截止2017年1月24日的欠款90538.23元(即信用卡透支账款本金64998.24元、利息10656.59元,费用14883.40元;之后的利息、费用按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至实际清偿债务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蓝宇云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4527.00元; 案件受理费217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2527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向本院预交2177元),由被告蓝宇云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