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花明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02********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302民初236号
案号
(2019)辽1302执1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花明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英杰借款本金210,000.00元,其中60,000.00元自2012年9月26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3分计付利息;另150,000.00元自2012年7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3分计付利息(减除已付利息50,000.00元)。利随本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英杰对被告王清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4,250.00元,保全费1,770.00元,保险服务费754.72元,合计6,774.72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花明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时间
2019-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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