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花明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02********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303民初580号
案号
(2017)辽1303执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天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德霞本金人民币238,000元,被告花明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被告朝阳天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德霞利息人民币88,000元,被告花明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朝阳天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38,000元按年息20%计算给付原告利息,利随本清,被告花明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860元,由被告朝阳天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花明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3-01
发布时间
2017-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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