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许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2********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管民初字第2971号 |
案号 |
(2016)豫0104执3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胡许平偿还原告朱湘玲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用款期间利息6750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南兰奥阿娜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胡许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湘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2元,公告费560元(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胡许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0-14 |
发布时间 |
2016-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