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许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2********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管民初字第1518号
案号
(2016)豫0104执恢2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任在鹏、胡许平向原告李春丽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000元。还款方式为:被告任在鹏、胡许平分十二次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分别于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15500元,自2014年12月(含12月)起,每月偿还12500元直至还清; 二、被告任在鹏、胡许平在上述约定的任一还款期限未偿还原告李春丽相应款项,视为剩余未还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李春丽可以随时主张被告任在鹏、胡许平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并且,原告李春丽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被告任在鹏、胡许平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11-15
发布时间
2017-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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