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许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2********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民初字第09271号 |
案号 |
(2018)豫0106执10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许平、宋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借款本金848 685.06元、利息55 208.22元、罚息38 655.59元、复利3910.86元、催收工本费50元及律师费50 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双方约定标准以清偿当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二、被告董腾飞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1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9 170元,由被告胡许平、宋强强、董腾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26 |
发布时间 |
2019-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