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1********1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涪民初字第5822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4)涪执字第01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剑军借款150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3年2月4日起至2013年6月3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算,从2013年6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饿上述资金利息,在计算上述资金利息时,应扣除被告刘华、刘银童已支付的资金利息15万元;二、被告刘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剑军违约金4万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4-07-24 |
发布时间 |
2014-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