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03********1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764号 |
案号 |
(2017)川0792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长春、邱敏于2015年6月18日前向原告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37 825元(已扣除保证金20万元)及以借款本金837 825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6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二、律师费5万元由被告王长春、邱敏于2015年6月18日前向原告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受理费7317元,由被告王长春、邱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时间 |
2017-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