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启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02********1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792民初1816号
案号
(2020)川0792执恢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启英、周洋敏郦、彭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孙燕偿还借款本金5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11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本金8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11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启英、周洋敏郦、彭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孙燕支付因催收借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500元;三、驳回原告孙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合计8860元,由被告杨启英、周洋敏郦、彭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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