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元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2********1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13民初5197号
案号
(2018)渝0113执18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元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宏恩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丁元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包旭鹏对被告丁元萍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黄宏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包旭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元萍追偿); 四、驳回原告黄宏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被告丁元萍、包旭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18-03-29
发布时间
2018-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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