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元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2********1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113民初5197号 |
案号 |
(2018)渝0113执1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元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宏恩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丁元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包旭鹏对被告丁元萍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黄宏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包旭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元萍追偿); 四、驳回原告黄宏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被告丁元萍、包旭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8-03-29 |
发布时间 |
2018-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