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元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2********1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法民初字第12136号 |
案号 |
(2016)渝0105执4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M13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旭鹏、石安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皮开顺本金40万元,并自2015年5月14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皮开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其还清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丁元萍对被告包旭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6-08-24 |
发布时间 |
2016-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