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元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2********1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法民初字第12136号
案号
(2016)渝0105执4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M1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旭鹏、石安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皮开顺本金40万元,并自2015年5月14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皮开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其还清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丁元萍对被告包旭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16-08-24
发布时间
2016-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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