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静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224********1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00361号
案号
(2015)甬奉执民字第00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奉化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静杰应支付原告奉化市飞达纸箱厂货款16 400元,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于2014年3月31日、2014年6月30日前各支付5 000元,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6 400元。 二、若被告江静杰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奉化市飞达纸箱厂有权就尚未支付的货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1-08
发布时间
2015-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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