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静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4********1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00361号 |
案号 |
(2015)甬奉执民字第00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奉化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静杰应支付原告奉化市飞达纸箱厂货款16 400元,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于2014年3月31日、2014年6月30日前各支付5 000元,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6 400元。 二、若被告江静杰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奉化市飞达纸箱厂有权就尚未支付的货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1-08 |
发布时间 |
2015-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