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伟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1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银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0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熊晓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龚发根、龚伟洪对被告熊晓华上述所欠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7-13 |
发布时间 |
2015-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