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129********1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丽庆商初字第00593号
案号
(2015)丽庆执民字第007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庆元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吴春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53059.8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53059.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周强、王友平对借款本金153059.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53059.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春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谢金飞、周强、王友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12-08
发布时间
2016-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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