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1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澄青民初字第00908号
案号
(2016)苏0281执5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卢建军、戚月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伟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11月14日的利息38000元及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3680元(原告许伟清已预交),由被告卢建军、戚月娣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许伟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7-06
发布时间
2017-05-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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