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澄青民初字第00908号 |
案号 |
(2016)苏0281执5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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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卢建军、戚月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伟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11月14日的利息38000元及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3680元(原告许伟清已预交),由被告卢建军、戚月娣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许伟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06 |
发布时间 |
2017-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