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2********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02民初3731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1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詹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借款本金4980.62元; 二、被告詹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利息(含复利)(截至2018年10月24日,利息724.22元;从2018年10月25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利息,依照所欠款本金4980.62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但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80元,共计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詹建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时间 |
2019-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