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4********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307(2014)西桃民初字第307号 |
案号 |
(2015)西执字第00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羽白借款本金46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1月22日29900元,自2014年11月23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均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二、被告郑沙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卢林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诉前保全费人民币3170元,共计人民币12270元,由被告万敏、郑沙白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8-07 |
发布时间 |
2016-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