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军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2134号 |
案号 |
(2015)丰法执字第02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青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志兴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洪青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志兴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柯军鹏、泉州皇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洪青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柯军鹏、泉州皇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青山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0-13 |
发布时间 |
2015-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