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11********1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海民初字第19821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16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北京中加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北京旺顺阁魏公村鱼头泡饼有限公司押金五千五百元。 如果被告北京中加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中加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6-02-15
发布时间
2016-06-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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