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明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24********1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581民初1345号 |
案号 |
(2017)吉0581执1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明月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借款本金82029.71元,截止至2016年4月7日之前的利息5391.27元、滞纳金1333.17元、手续费3107.43元。2016年4月7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给付时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10-30 |
发布时间 |
2018-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