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剑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602********1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983号 |
案号 |
(2015)河城法执字第00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剑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建彬借款人民币10万元。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朱剑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4-29 |
发布时间 |
2015-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