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剑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602********1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983号
案号
(2015)河城法执字第003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剑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建彬借款人民币10万元。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朱剑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5-04-29
发布时间
2015-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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