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108********1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渝0108民初772号
案号
(2016)渝0108执39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万晓蓉、裴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向原告黄源强归还借款 649000 元,并以此为基数从 2015 年 11 月 11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580 元,公告费 600 元,共计 11180 元,由被告万晓蓉、裴燕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16-11-01
发布时间
2016-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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