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108********1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渝0108民初772号 |
案号 |
(2016)渝0108执39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万晓蓉、裴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向原告黄源强归还借款 649000 元,并以此为基数从 2015 年 11 月 11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580 元,公告费 600 元,共计 11180 元,由被告万晓蓉、裴燕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6-11-01 |
发布时间 |
2016-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