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华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3********1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3民初221号 |
案号 |
(2019)新2323执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辉、被告刘福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吴元国借款本金100000元、违约金7000元及利息(算至2018年3月11日的利息为21000元,自2018年3月1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 二、被告叶国明、被告范华碧、被告魏建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国明、被告范华碧、被告魏建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辉、被告刘福香追偿; 三、驳回原告吴元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