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桂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1********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铁县民二初字第00037号 |
案号 |
(2018)辽1224执1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王学军、刘桂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秀艳欠款人民币182000.00元,该款从2013年11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诉讼费4030元,诉前保全费1420元,合计5450元,由被告王学军、刘桂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时间 |
2018-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