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隋精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02********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前民初2170判决 |
案号 |
(2016)吉0721执01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前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告隋精精、第二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并自违约之日起按月利率11.6‰给付利息,逾期期间按约定给付罚息,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 二、第三被告刘冰、第四被告王英丽、第五被告李多峰、第六被告申琳、第七被告孔祥伍、第八被告孙凤、第九被告王乃波、第三被告周海波、第十一被告长春市达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十二被告长春市睿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债权最高额1 000 000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元,由第一被告隋精精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8-16 |
发布时间 |
2016-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