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明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727********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0826民初317号 |
案号 |
(2016)云0826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金福、姜明英自愿于2016年9月28日前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人民币以及截止2016年7月18日止的利息2434.31元人民币,本息合计42434.31元人民币。二、王金福、姜明英自愿承担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以上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三、李学云、马玉明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30元,王金福、姜明英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6-10-24 |
发布时间 |
2017-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