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222********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154民初548号 |
案号 |
(2017)渝0154执2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蒋红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借款本金245504元,并支付截止至2017年5月9日的借款利息22540.57元,罚息10199.50元,共计278244.07元; 二、由被告蒋红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245504元为基数,在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计收;复利以借款利息22540.57元为基数,在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计收); 三、由被告蒋红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9943元; 四、若被告蒋红梅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对被告蒋红梅所有的位于开县文峰街道人民路591号3单元4-2房屋(产权证号:312房地证2013字第05510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50000元债权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6元,由被告蒋红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时间 |
2017-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