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2********1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03民初3342号 |
案号 |
(2019)冀0303执1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扬帆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内的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孙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孙浩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海波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海波、孙浩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时间 |
2019-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