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2********1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303民初3342号
案号
(2019)冀0303执17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扬帆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内的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孙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孙浩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海波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海波、孙浩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时间
2019-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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