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华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1********2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双商初字第93号
案号
(2013)双执字第00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红印、刘华敏给付原告吴景波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 二、被告李红印、刘华敏给付原告吴景波借款利息11,841.00元,嗣后利息计算至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的最后一日; 三、被告洪相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合计人民币71,841.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00元减半收取798.00元,保全费620.00元由被告李红印、刘华敏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双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3-04-02
发布时间
2016-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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