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5********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872号 |
案号 |
(2014)鄂浠水执字第00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047元和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被告蔡秋芬、倪海军、熊婷、安学明、綦旺兰对上述被告安慧应偿还的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5元,由几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4-12-02 |
发布时间 |
2015-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