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2********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02民初353号 |
案号 |
(2019)赣0702执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由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利息421103.05元(截止至2016年4月24日),并支付自2016年4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375%计算); 三、被告林业荣、钟艳、曾香发对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林业霖、林兰兰对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林守顺、黄邦线对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赣州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820元,由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业荣、钟艳、曾香发、林业霖、林兰兰、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守顺、黄邦线、赣州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全额预交,限十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57820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