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02********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漳民初字第63号 |
案号 |
(2013)漳执行字第00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漳州澳龙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信用证垫款本金7203618.31元,漳州澳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4月28日之前偿还本金150万元,2013年5月28日之前偿还本金100万元,2013年6月28日之前偿还本金100万元,2013年7月28日之前偿还本金100万元,2013年8月28日之前偿还本金100万元,2013年9月28日之前偿还本金100万元,2013年10月28日之前偿还剩余本金703168.24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分段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对被告郑鲁龙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龙岩市国土资源局龙他项(2012)第1130号他项权证和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龙房他证字第201204442号房屋他项权证记载的范围为限】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对被告郑凯宇提供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漳房他证招字第03003086号房屋他项权证记载的范围为限】; 四、被告福建省大自然农资有限公司对漳州澳龙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郑鲁龙、郑凯宇、章蕾、郑燕明对漳州澳龙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如漳州澳龙贸易有限公司、郑鲁龙、郑凯宇、章蕾、郑燕明任一期还款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有权对本案全部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62225元,减半收取3111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均由漳州澳龙贸易有限公司、郑鲁龙、郑凯宇、章蕾、郑燕明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3-05-08 |
发布时间 |
2013-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