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丽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1********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481民初4365号 |
案号 |
(2019)浙0481执4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姜启明、庄丽玲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1953.93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7.9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 2、被执行人姜建兴、许娟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149元、诉讼费16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时间 |
2019-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