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丹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82********2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8民初5137号
案号
(2020)冀02执27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建国、秦丹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凤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王建国、王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凤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王建国、秦丹通共同负担3267元,由被告王建国、王举共同负担163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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