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丹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2********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8民初5137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2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建国、秦丹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凤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王建国、王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凤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王建国、秦丹通共同负担3267元,由被告王建国、王举共同负担16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