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嵇莉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01********2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4668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5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晨辉、嵇莉莉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8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100万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100万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归还剩余本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周晨辉、嵇莉莉于2016年8月30日前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66000元。 三、若被告周晨辉、嵇莉莉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到期未履行及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就被告周晨辉、嵇莉莉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常增路497号碧水尊邸4幢4单元302室的房产(他项权证:121009990)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280万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晨辉、嵇莉莉继续履行。 四、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周小华对被告周晨辉、嵇莉莉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77元,由被告周晨辉、嵇莉莉、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周小华共同负担,于2016年8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时间
2016-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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