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龙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4********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陕0323民初457号
案号
(2019)陕0323执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岐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陕0323民初457号,    被告梁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俊科运费15744元,并赔偿原告侯俊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运费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7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梁龙飞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梁龙飞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19-01-23
发布时间
2019-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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