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龙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4********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323民初457号 |
案号 |
(2019)陕0323执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陕0323民初457号, 被告梁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俊科运费15744元,并赔偿原告侯俊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运费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7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梁龙飞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梁龙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