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02********4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榕民初字第992号
案号
(2019)闽0423执2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州庄兴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有权以被告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田县石牌镇石牌村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3200万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被告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州庄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小霞、苏静、蔡灵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州庄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94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时间
2019-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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