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03********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滨民初字第01040号
案号
(2016)苏0211执4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龙兴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依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11月21日止;自2014年11月22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赵猛、顾彬对被告秦浩上述还款义务中的本金3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万龙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秦浩、赵猛、顾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12320元,由被告秦浩、赵猛、顾彬共同负担6160元,由被告秦浩负担6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时间
2016-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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