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4********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2民初21065号
案号
(2018)京0112执2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建军、被告柳月苓偿还原告张大顺借款本金175 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自借款日之日至2014年6月30日利息共计为35 470元;违约金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5 000元的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建军、被告柳月苓给付原告张大顺律师费17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大顺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8-02-27
发布时间
2018-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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