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4********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西民(商)初字第23737号 |
案号 |
(2017)京0102执50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凌、原告李玉安借款八万五千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郭凌、原告李玉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安建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一十六元,由被告安建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时间 |
2017-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