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124********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80846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132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1,278.98元;   二、被告余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1月13日的利息3,465.60元、逾期利息384.65元;   三、被告余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71,278.9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四、如被告余刚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义务,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余刚协议,以被告余刚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陕A79LF2,车架号为LSYYDBCF7GC048851的车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余刚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余刚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计803.50元,由被告余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9-06-05
发布时间
2019-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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